西安市电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西安市电梯协会。英文译名:XI’an ELEVATOR  ASSOCIATION。缩写:XE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为本市电梯行业企事业单位组成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本市电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电梯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70号象牙宫寓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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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信息交流、行业管理、国际交流、咨询服务、内部书刊编辑、网页设计、发布。协会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政府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协会坚持依靠政府支持,团结全体会员,作好双向服务,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协会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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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电梯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零部件配套及从事宣传和服务的相关企业和设计、科研、教学单位、使用、管理等部门的法人或外地驻陕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维护协会名誉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有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和完成协会工作任务的义务;
(四)有积极提供本协会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有对本行业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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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或社会各界有较大影响者;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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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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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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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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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